[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