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3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第10号)(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提供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而管制类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两种,因而作为第二类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俗称摇头水、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毒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