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赌博群当线上客服获利2.7万被指控开设赌场罪后终获缓刑
【导读】
2023年12月8日,张三因涉嫌赌博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5日,在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批准张三在家中等待进一步处理。案件随后移送至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案卷审阅,发现当事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积极向法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意见,从指控金额认定不妥,指控罪名不符,当事人在犯罪团伙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有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行为,各方面都提出了缓刑适用的充分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当事人张三伙同其他被告在杭州利用主犯李四掌握并共享的赌博网站链接开设网络赌博房间并发布至共同管理的赌博微信群,从而招揽并组织微信群内不特定赌博人员以“十三道”的方式赌博。期间,当事人在网络赌场内的组织赌博时间,为参赌人员提供结算赌资等帮助并从参赌人员处收取好处费,共计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7万元左右…
【争议焦点】
当事人在检察院的起诉书内被指控收取上述好处费共计2.7万元左右,数额存疑
当事人是否对赌场的成立或运作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成立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罪名存疑
当事人作为赌博群的线上客服在此次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应定义为从犯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的非法所得2.7万元真实性存疑**
第一,计算非法获利,应当先确定涉案赌客,再确定涉案台费。根据法庭调查,涉案被告人均为赌博人员,也在其他群组中参与赌博。涉案被告人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财付通交易流水的交易对方无法证明就是主犯开设赌场案组织的赌博人员,关联性存疑。
第二,应当将主犯李四赌博群中的群成员名单和转账记录中的对手方ID进行对比,李四赌博群中群成员的20元转账才可能是本案各被告人获得的台费。公诉机关提出本案赌博群多次被封再建,赌博人员无法完整查证,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更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在法庭调查环节,其他被告均承认管理员在李四赌博群中开房间的同时也会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赢取20元是常有的事情,张三在开房间的同时也会参与赌博,因此,不能排除张三支付宝交易流水、财付通交易流水中接收的20元资金中包括其本人所赢赌资的合理怀疑。
二、当事人未对赌场设立或运作起到实质性作用,所涉行为更宜认定为赌博罪
第一,主犯李四所涉行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链接聚众赌博——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而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这一行为符合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应认定为赌博罪。
第二,当事人张三对赌博活动不具有管理和控制,不具有开设赌场的经营性
第三,当事人在微信群里不定时开设房间的行为,就相当于是线下棋牌室老板提供赌桌赌具。线下棋牌室老板明知他人在棋牌室里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赌博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麻将、棋牌等赌具,按桌收取少量台费,仅仅是提供便利,不存在管理和控制,一般按照赌博罪定罪处罚,且当事人仅仅是下班后的空闲时间开设房间,不存在以赌博为业的情形,其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经营性。
三、李四和张三应系共同犯罪,李四是赌博群的建立者、赌博网站链接的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张三作为赌博群的管理员,负责开设房间等辅助工作,系从犯。
第一,李四利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链接招揽赌客组建微信群,张三一开始是李四招揽的赌客之一,即使在赌博活动中自发产生盈利目的,积极协助群主为赌博人员开设房间,从中收取台费归自己所有,也应当认定,如果不是李四组建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提供赌博网站链接,张三根本不具有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基础条件,赌博群的建立者、赌博网站链接的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张三作为赌博群的管理员,负责开设房间等辅助工作,系作用仅仅是开设房间,为群成员提供赌博的便利,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并且管理员在群里开设房间也受到李四的管理,李四规定管理员只能在晚上开设房间。然后赌博群的赌客绝大部分是李四发展的,张三对赌博人员和赌博活动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权限,根本不可能脱离主犯独立完成开设赌场并且组织后续线上赌博的整个流程,且到案后,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应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意见书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在家候审,案件到移送到法院后,辩护人提交了张三应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和法官充分沟通,最后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并认为张三存在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