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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吕某等人销售含麻黄碱减肥产品案,有效辩护实现轻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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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安全
  • 发布于 2025-02-12
  • 32 次阅读

【导读】
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郑某、李某、吕某、陈某因销售含麻黄碱、咖啡因的“韩国减肥产品”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最高达13万元。经辩护团队多维度抗辩,法院最终大幅调低涉案金额认定标准,并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本案凸显司法实践中对“有毒有害”成分关联性、主观明知及金额认定的审慎态度。


【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3年,郑某等人通过微信销售“韩国处方减肥药”,产品含麻黄碱及咖啡因成分。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药丸后,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2023年12月案件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郑某销售金额13万元,其余三人分别涉6万至8000余元。经辩护人举证质证,法院最终认定郑某实际销售金额6万余元,其他被告人金额降至7500元至3600元,四人均获轻刑,其中三人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1. 涉案金额的精准认定:快递记录与交易流水如何对应具体产品型号?

  2. 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被告人是否明知产品含麻黄碱等成分?

  3. 检测结论的关联性:部分型号产品未检出有毒成分是否影响定罪?

  4. 犯罪未遂的认定边界:未实际发货部分能否计入犯罪金额?


【辩护意见】

一、切割涉案金额,打破“整体推定”指控逻辑

  1. 型号关联性质证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仅查获的“6+4”型号含麻黄碱成分,其他型号(如B9、S9)无检测报告支撑,依法不计入犯罪金额。郑某指控金额从13万元降至6万元,降幅达53.8%。

  2. 交易流水精细化核对
    针对公诉机关依据快递单量推定金额的问题,辩护人提出“单号-型号-金额”对应性缺失的质证意见,促使法院排除无直接证据关联的100余单交易,仅保留可查证的160套“6+4”型号交易记录。

二、瓦解主观明知证据链,阻断“有罪推定”

  1. 认知能力抗辩
    陈某辩护人强调其作为个体经营者,无医药背景,仅通过服用体验判断产品效果,客观上无法知晓成分构成。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加价50-100元”的微利模式,认定主观恶性较低。

  2. 成分告知缺失举证
    针对李某“曾怀疑含违禁成分”的供述,辩护人指出无证据证明上家提供过成分说明,且麻黄碱未被明确列为“有毒有害物质”,最终法院未加重其量刑。

三、检测报告关联性突破,阻断“以偏概全”

  1. 部分型号未检出有毒成分
    吕某辩护人指出,卢珊处查获的65包药品中仅2包检出麻黄碱,其余未检出,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无害型号”。法院最终仅将含毒型号纳入量刑依据。

  2. 取样程序瑕疵
    陈某处查获的30包药品未检出违禁成分,辩护人质疑侦查机关取样代表性,成功排除该部分金额认定。


【处理结果】
经有效辩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差异化判决:

  • 郑某:实刑1年6个月(已羁押完毕),罚金15万元;

  • 李某:缓刑1年,罚金2万元,禁止从业;

  • 吕某:缓刑1年,罚金1.5万元,禁止从业;

  • 陈某:缓刑1年,罚金1万元,禁止从业。
    违法所得追缴总额从指控的19.4万元降至1.07万元,降幅达94.5%。


【典型意义】

  1. 金额认定精细化:确立“型号-检测-金额”三位一体的证明标准,避免整体推定;

  2. 缓刑适用创新:对非直接生产、微利代销的末端销售者,结合退赃情节适用缓刑及从业禁止;

  3. 成分关联性质证:突破“部分含毒即全案有毒”的指控逻辑,严格限定有毒型号与金额的对应关系。

本案为同类涉“灰色减肥产品”案件提供辩护范式——通过切割金额、瓦解主观明知、质疑检测关联性,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权益,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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