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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某公司制作售卖虚拟货币交易所实施诈骗,客服何某某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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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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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某公司制作售卖虚拟货币交易所实施诈骗,客服何某某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导读】

2020年,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制作售卖虚拟货币交易所软件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立案侦查。何某某在运营部门从事客服工作,其在工作过程中得知交易所软件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数据骗取被害人财物,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提出:1.何某某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2.对何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何某某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制作售卖虚拟货币交易所软件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立案侦查。何某某在运营部门从事客服工作,其在工作过程中得知交易所软件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数据骗取他人财物。2021年9月17日,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何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何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何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何某某犯罪地位较低,所以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一,何某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何某某于2020年10月通过应聘的方式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一职。其作为公司员工,对公司的经营业务没有决定权,公司开展虚拟币相关业务也并非由何某某提议。

第二,何某某的犯罪地位较低。据何某某本人的供述,公司内下设运营、技术等部门。何某某所在的部门是客服部,而客服部隶属于运营部,因此从公司的组织架构情况来看,何某某处于公司底层。

第三,何某某所起的作用较小。根据辩护人会见何某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在客服部主要负责对接代理商、解答问题以及审核出入金的工作。虽然何某某的部门涉及具体实施犯罪即修改点差等行为,但这都是在公司的安排和要求下进行的。

二、对何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何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辩护人会见得知,何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所在公司的基本情况、其个人参与程度以及获利金额,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

第二,何某某涉嫌构成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结合其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何某某无犯罪前科,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何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何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何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何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何某某进行监管。因此对何某某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何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2021(刑)第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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