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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238号 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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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
  • 发布于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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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238号 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网络诽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自诉转公诉  调查核实

【要旨】

对于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公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对于网络诽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办理诽谤案件,应当严格落实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规范开展监督办案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出生,无业。

2005年,王某甲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王某乙以被诉公司诉讼代理人身份应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该医疗设备系合格产品,且王某甲不能证明其身体疾病系使用该产品所致,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未上诉。2007年,王某甲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通知驳回。2008年,王某甲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伪造医院临床试验报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办公室复函认定天津某公司不存在王某甲所举报的伪造医院临床报告的行为。2009年,王某甲向上一级法院举报原审问题,上级法院复函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正确,王某甲举报不实,希望其服判息访。其间,王某甲在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对王某乙、原审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污蔑,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侵害,影响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2013年,王某乙先后两次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甲相关行为侵害了王某乙人格尊严,依法判决王某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王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在法院通知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侵权文章后,继续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等多家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谩骂诬陷王某乙、原审法院法官、东城区法院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2019年3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19年7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诽谤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裁定驳回起诉。王某乙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2020年1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东城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指导意义】

(一)对于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申请监督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审查,认为相关行为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符合公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

(二)对于网络诽谤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格权保护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更高法治需求。网络诽谤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于社会秩序和被害人人格权的损害,相较于传统诽谤形式也更为严重。而且如果由被害人以自诉方式救济维权,往往面临取证难、启动自诉程序难等现实困难。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网络诽谤行为性质、特点,对于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通过网络诽谤多人,或者多次、长期诽谤他人,或者网络诽谤他人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网络社会秩序、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的,可以认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诽谤案件,应当严格办理程序,规范开展监督办案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诽谤案件,要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严格区分自诉与公诉界限基础上,严格落实批捕、起诉报上级检察机关审批的制度。按照以上通知精神,检察机关开展诽谤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需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侦查的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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