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导读】
相同的金额,22万,如果按照盗窃罪起诉,刑期升档后将会直接到3年以上,允道刑事团队叶斌主任与周庆律师介入后,通过提审辅导、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签署谅解书,论证当事人的非法占有行为与职务逻辑的一致性,第一时间将本案定性纠正为职务侵占,并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中提交新证据、补充关于自首的认定材料,通过杭内类案判例与检察官沟通争取,本案历经4个月25天,终获不起诉处理。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当事人在担任店员期间,利用负责介绍、展示商品的职务便利,窃取三个珠宝首饰,经鉴定货值22万元。
【办案流程】

【辩护意见】
一、张某不构成盗窃罪,宜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第一,张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要求。张某作为任职单位的销售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一犯罪主体要求。
第二,张某作为销售人员,对案涉财物有保管处理的职务权限与职务便利。其一,张某有接触与处理财物的职务便利,其职务范围并非普通店员,分析其工作内容可知,其负责客户网上订购的确认与发货,有权直接接触和处理店内贵重物品,可以独立取出、包装、寄出店内商品。以案涉财物为例,该物品与公司寄卖业务关联,若客户在购买后需要原价售出,则可以到店后找到销售人员请求帮助按原价寄卖,销售人员联系鉴定师后将二手奢侈品交予鉴定师评估,但张某在办理该业务时因未能联系上鉴定师,临时起意,将二手奢侈品寄出抵押换取财物,该行为完全在其职务行为逻辑框架内,系利用职务便利完成。
综上,本案中,张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宜对张某按照职务侵占罪处理。
二、张某有原地待捕型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
(一)张某符合原地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经辩护人与张某核实,案发当天,经同事通知,张某前往公司后,协助查询监控,此时虽然没有人明确告知其公司报案,但张某此时主观上认为公司已经报案,但因恐惧心理不敢直接承认,于是原地等待民警前来。
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明知或应当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对其认定存在自首的量刑情节,并依据浙江省量刑指导细则予以减轻基准刑的10%-30%。
(二)张某积极稳定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为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第一,张某在整个侦查阶段积极稳定认罪认罚,于2025年7月23日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且本案侦查机关已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考虑该情节。
第二,张某父亲已代为向被害单位赔偿xx万元,被害单位已于2025年7月2日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
结合以上两点,依据浙江省量刑指导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二、辩护人提供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文书供检察官参考
该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在担任公司区域经理期间,伪造订单明细、收款收据欺骗公司,虚报供货材料价格,侵吞公司材料款54.347万元,郑某某被抓获到案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对照该案犯罪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张某职务侵占金额低,仅价值22万的物品,同样存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法定量刑情节,且多出自首的量刑情节。请贵院在处理本案时予以参考。
【案件结果】
2025年10月31日下午,允道刑事团队周庆律师到场见证认罪认罚,检察官讯问后建议不起诉,1小时后院里审批通过,案件最终不起诉处理。
【办案体会】
这是目前我办过金额最大的职务侵占不起诉案,回想全程,每个节点的情绪都还很清晰。
最初当事人以盗窃罪被拘留,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时,我心里压力山大 ——22 万的金额,要是按盗窃罪走,刑期肯定升档,能不能缓刑都是未知数。好在取保申请时,我把对罪名的异议提交给了民警,加上家属不仅全额退了赃,还多赔了一部分,顺利拿到谅解书,不管怎么说,先把人取保出来了,心里松了第一口气。
案件移到检察院后,罪名直接改成了职务侵占。说实话,这一步我也不敢保证全是律师的作用 —— 可能是之前辅导当事人做的笔录起了效,毕竟我一直认为她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确实在职务逻辑之内;也可能是法制民警那边的考量,总之是往好的方向走了。
阅卷时又发现个问题:被害人说当时是瞒着当事人报的案,民警移送时也没认定自首。我赶紧找当事人核实,她才说从到现场那天起,就知道公司肯定报了案。我马上让她把这个情况做了笔录签字,作为证据交上去。万幸,检察官最后按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在存疑的基础上认定了自首,这又是关键一步。
审查起诉那阵子,我打了不少电话,先后交了辩护意见、自首论证意见,反复请求不起诉。检察官每次都答复 “按顺序处理”,我其实特别理解 —— 对我们来说,这只是个常规案子,但对信任我的当事人来说,这是天大的事,所以再急也得耐着性子跟进。
直到审查起诉快结束,还剩 3 天的时候,检察官终于让当事人来做认罪认罚具结,电话里却死活不肯透倾向性意见。我当时心里反倒有底了:至少有不起诉的可能,不然不会说 “看讯问情况定诉不诉”。
昨天下午 2 点,我陪当事人到了检察院。等候的时候,我们没聊案子,就唠以前的感情、她出看守所后对生活的新感知,想让她待会讯问时能平常心些。3 点左右讯问结束,开始做具结。我那会还在嚼口香糖,随手吐在手里捏着进了讯问室。直到检察官宣布不起诉结果的瞬间,我才松开手心 —— 汗多到口香糖都没黏住,手心里湿乎乎的。
具结完我们没立刻走,就等着检察官审批不起诉决定,省得再跑一趟。快 4 点的时候,终于拿到决定书,这颗心才算彻底放下。
刚接完当事人父亲的电话,他笑着说 “咱们合作得太成功了”,我也笑着应和。挂了电话刚想喘口气,又得打给下一个当事人家属 —— 他们那案子,同案犯全撂了,刑期可能要升到 10 年以上,新的压力又上来了。
这案子让我更明白,刑辩不仅是专业活儿,更是 “走心” 的活儿 —— 多抠一个细节,多坚持一次沟通,对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人生。
【本案律师推荐】
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领衔刑事辩护团队,深耕领域 18 年,团队 20 余人秉持 “专业、靠谱、有经验” 理念。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成功为上千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或罪轻判决,覆盖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多类刑事案。依托标准化办案体系与可视化管理,提供杭州及浙江地区精准刑事辩护服务,口碑优良,是刑事纠纷优先选择团队。
承办人:叶斌律师、周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