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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梁某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监督卡农取现存款20余万元,情节严重,法院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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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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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梁某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监督卡农取现存款20余万元,情节严重,法院判缓刑

【导读】

2023年9月15日,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梁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律师会见了解到,梁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团伙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同年10月14日,律师帮助梁某取保候审,梁某走出看守所。律师认为:1.梁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余杭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梁某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9日至10日,梁某等人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组织六名卡农提供银行卡取现,再转存至指定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2023年9月15日,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 梁某犯罪地位的认定

  2. 梁某涉案金额的认定

  3. 梁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意见】

梁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梁某并非是犯意提起者以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是招募而来的下层执行者,只是听从指示,协助存取现金,起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梁某与资金端没有直接联系,无权决定人员分工,对其他同案人员也不存在任何管理行为,不以资金流水计算提成,个人没有非法获利,犯罪地位较低。

梁某系从犯,涉案金额应当为其参与协助转移的犯罪资金

虽然本案团伙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但是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被告人梁某协助取现、转存的犯罪资金只有10万余元,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第一,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其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梁某在开庭前退赔1.1万元,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梁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受他人招募提供帮助,其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保证不会再犯,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2023(刑)第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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