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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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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3-26
  • 1 次阅读

(2001年9月10日 法研〔2001〕71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1]630号《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资格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并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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