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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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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3-26
  • 3 次阅读

(199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批复》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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