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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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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经营罪
  • 发布于 2025-03-27
  • 5 次阅读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2003年1月13日 刑二字[2003]号)

涂汉江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的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汉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所列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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