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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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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3-28
  • 3 次阅读

(2014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报请)逮捕时应当分别制作《提请批准(报请)逮捕书》,侦查终结时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分案提起公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办理: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办理可能妨碍案件审理;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办理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

(四)其他不宜分案办理情形。

第三条 分案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指定同一部门同一承办人办理。

指定不同部门或者不同承办人办理的,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注意全案处理的平衡。

第四条 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案件和其他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第五条 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分案提起公诉的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

分案办理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的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予提起公诉。

第六条 分案办理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宜分案办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并案办理。

第七条 因分案导致犯罪地不同出现管辖不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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