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10年3月18日 公禁毒[2010]166号)
北京市公安局禁毒处:
你处《关于对已去除糖衣包装的新康泰克药品混合颗粒能否认定为制毒物品的请示》(禁毒办字[2010]12号)收悉。经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你处查获的已去除糖衣包装的新康泰克药品混合颗粒实为去除了空心胶囊的颗粒,不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且不具有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已不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范畴。伪麻黄素是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管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规定,若检验发现缴获的新康泰克药品混合颗粒中含有伪麻黄素且成分含量达到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有关数量标准,即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