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研字(193)第 1 号《关于对罚款决定书拒 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 定,通知有关银行协助执行划拨被告在银行的存款,面银行 拒不划拨的,人民法院可对该银行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 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 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 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 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对 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 中,应首先注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定,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