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被告人被指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但系从犯,应当数罪并罚。叶斌律师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决定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做无罪辩护,贷款诈骗罪做轻罪辩护争取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同时提出即使构成两个罪名也应当择一重罪的辩护策略。最后,相关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刑期减半。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被指控为他人开发A程序软件,贷款中介在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借助A程序的强行跳转功能和展示虚假证明文件功能来骗取银行贷款,造成银行损失200万余元,被告人在贷款诈骗过程中对涉案程序软件进行升级维护,构成共同犯罪。
【辩护意见】
一、 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第一,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鉴定意见,证明“联合运行具有造成干扰的功能”,我们质疑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对鉴定意见的三性提出了异议,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在法庭辩论环节,我们围绕在案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程序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性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展开辩护。
干扰行为,可进一步区分为内部干扰行为与外部干扰行为。
内部干扰行为是在应用程序内部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实质变更,与删除、修改、增加并无本质区别,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外部干扰行为是在应用程序外部实施的干扰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只是干扰人的认知,造成人使用应用程序的目的落空。
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在手机端自动运行一个新程序的方式,绕过相关程序软件,唤醒另一个程序软件,如果要认定为干扰行为,则属于外部干扰行为。
行为人实施外部干扰行为,主观上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没有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遭到实质性的破坏,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后台正常运行,针对他人也依旧处于正常运转,证明干扰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证据不足。
行为人实施外部干扰行为,外部干扰行为的本质是对用户的查询行为造成干扰,并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干扰”,结果是导致银行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贷款人符合贷款资质,是干扰人的认知,造成人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非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二、 关于贷款诈骗罪变更为骗取贷款罪的轻罪辩护思路
第一,违法是客观连带的,责任是主观个别的。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被告人不参与贷款环节,和借款人以及贷款中介没有直接联系,其没有途径得知借款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获取贷款后的资金用途以及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和还款实际效果,不清楚借款人存在没有归还能力、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逃避返还资金以及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的七种可以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形。
第三,借款人需要使用被告人提供的程序软件伪造证明文件,只能推定被告人可能知道借款人不具备部分贷款的条件,不能推定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聊天记录,只能证明被告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将某种违法性认识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系扩大解释。
第五,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证明,即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
三、 即使构成两个罪名也应当择一重罪的辩护策略
第一,如果认定本案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依法应当依照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通过伪造证明文件和伪造跳转经过骗取贷款,应当成立牵连犯。伪造证明文件和伪造跳转经过两个行为共同作为手段行为,骗取贷款作为目的行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之间关联密切,具有牵连关系,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被告人自始至终只有一个技术支持行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种罪名,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一个 “提供技术支持”的概括的帮助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一个“帮助”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被告人好像协助实施了伪造证明文件、伪造跳转经过、维护贷款诈骗软件等数个自然行为,但是,数个自然行为之间互有联络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帮助”的概括故意而实施的一组不可分割的“帮助”行为,是刑法上的“一行为”,而非“数行为”。被告人的一个“帮助”行为,侵犯了数个刑法保护的客体,触犯了数个异种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处。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无罪辩护意见,也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对涉案程序软件用于骗取银行贷款系明知,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对银行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轻罪辩护意见。一审对被告人判处骗取贷款罪,罪责刑相适应。
【办案体会】
叶斌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能获得轻判,关键在于辩护人允道刑事团队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入研究,在辩护的过程中能够掌握相当程度的主动性,对办案单位而言具有极强的说服力,且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所内案号】
2024(刑)第0150号
承办人:叶斌律师